第一条 为严格财务制度,加强学会财务管理,根据民政部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及《福建省工艺美术学会章程(修订)》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学会主要经费来源为:
1、会员缴纳的会费;
2、会员单位或社会团体、个人捐赠;
3、政府资助;
4、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收入;
5、利息收入;
6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三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。会费标准:
个人会员:100元/年;
团体会员:300元/年;
理事:500元/年;
常务理事:1000元/年;
会长、副会长:1500元/年。
第四条 学会经费主要用于如下范围:
1、学会日常运转费用,包括办公室人员费用、办公场所、设施费用、办公用品以及通讯费用、人员出差费用等等。具体支出办法依据省城镇联社闽城联[2006]40号文规定执行;
2、举行会议和开展相关活动或服务的费用;
3、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补贴费用;
4、网站开发、维护费用;
5、为促进会员单位共同事业发展而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。
第五条 学会会计人员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。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《社团会计制度》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
第六条 学会的支出要本着遵纪守法、量入而出、勤俭节约的原则,不得讲排场或铺张浪费。本会日常开支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。
第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、挂靠等上级单位的监督。
第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九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福建省工艺美术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