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省工艺美术学会雕塑专业委员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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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工艺美术学会财务管理办法
2011-09-24    浏览(761)    作者:福建省工艺美术学会雕塑专业委员会    来源:福建省工艺美术学会雕塑专业委员会 官方网站

第一条  为严格财务制度,加强学会财务管理,根据民政部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及《福建省工艺美术学会章程(修订)》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学会主要经费来源为:

1、会员缴纳的会费;

2、会员单位或社会团体、个人捐赠;

3、政府资助;

4、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收入;

5、利息收入;

6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三条  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。会费标准:

个人会员:100元/年;

团体会员:300元/年;

理事:500元/年;

常务理事:1000元/年;

会长、副会长:1500元/年。

第四条  学会经费主要用于如下范围:

1、学会日常运转费用,包括办公室人员费用、办公场所、设施费用、办公用品以及通讯费用、人员出差费用等等。具体支出办法依据省城镇联社闽城联[2006]40号文规定执行;

2、举行会议和开展相关活动或服务的费用;

3、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补贴费用;

4、网站开发、维护费用;

5、为促进会员单位共同事业发展而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。

第五条  学会会计人员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。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《社团会计制度》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

第六条  学会的支出要本着遵纪守法、量入而出、勤俭节约的原则,不得讲排场或铺张浪费。本会日常开支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。

第七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、挂靠等上级单位的监督。

第八条 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九条 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十条 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十一条  本办法自福建省工艺美术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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